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_ 行政处罚_ 福建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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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权力编码 350000350-CF-010 部门编码 3500003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省粮食局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1-87609540 监督电话 0591-87522085
实施主体办公地 省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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