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_ 行政处罚_ 福建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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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统计 截止{{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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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权力编码 350000350-CF-007 部门编码 3500003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省粮食局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1-87512315 监督电话 0591-87522085
实施主体办公地 省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 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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