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_ 行政处罚_ 福建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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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件统计 截止{{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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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权力编码 350000350-CF-004 部门编码 350000350
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 省粮食局
承诺期限 未设置期限 法定期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591-87609540 监督电话 0591-87522085
实施主体办公地 省粮食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3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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