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
王征同志:
感谢您的来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取得办理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许可,并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方可从事收购活动。如果原来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并按规定年审合格,且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在有效期内,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那就不具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资格。
201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