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_ 规范性文件_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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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粮军〔2015〕216号

各有关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做好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60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军粮应急供应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国粮军〔2015〕166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粮食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30日

 

福建省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规范维修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60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军粮应急供应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国粮军〔2015〕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用于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是指由各地按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粮安工程”军粮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的通知》(闽财建〔2015〕74号)申报、经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的项目,包括军粮仓库、营业场所、业务用房的维修改造、功能提升及拆旧建新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公平公正”原则进行。经核定纳入维修改造范围的项目,中央及省级财政按高于核定投资额6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余部分通过市、县财政和企业自筹的方式解决。

第五条  各市、县粮食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福建省军供网点维修改造承诺书》所作出的承诺,保证项目真实,加强资金监管,严格项目管理,做好考核验收。

第六条  各级粮食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维修改造工作。

第七条  维修改造后,军粮应急供应网点应能够更加适应部队后勤现代化发展要求和有利于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需要,应急设施设备功能进一步完善,协同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五位一体”(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应急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工程费、材料、设施设备购置和人工成本等费用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严禁用于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设施的维修改造和建设,不得用于业务用车、办公设备、通讯设备以及生活补贴等与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工作无关的支出,也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十条  在项目申报前已经完成的维修改造工作,以及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定下达的项目建设内容以外的维修改造工作,其费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各市、县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支持军粮供应网点维修改造,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和粮食部门在收到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金拨付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严格控制支出,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结余资金和竣工决算结余资金不得冲抵市、县财政投资和企业自筹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竣工结余资金经批准可继续用于本单位其他军供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粮食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各项目应按规定设立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九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项目单位应依法组织招投标;设备购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项目,项目单位结合自身专业技术力量、项目特点等自行决定是否实行监理,或确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军粮应急供应网点维修改造内容经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确认后,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重新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加强现场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认真履职履约,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确保实现“四保一控”(保质量、保进度、保安全、保廉洁,控投资)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等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各项工作,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卫生,材料堆放整齐有序,确保施工不扰民,不损害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并督促参建各单位做好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档案资料完整和准确。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单位同级粮食、财政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项目合同和设计图纸所要求的全部内容,且各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

2.设备安装完毕,空载联动试运行验收合格,测定记录和技术指标数据完整;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5.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向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上报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县<市、区>级项目应抄送设区市粮食、财政部门)。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或经批准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了审核报告后,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粮食、财政部门应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将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重点检查和评价维修改造工作完成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等。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今后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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