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_ 福建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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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建省民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fjsmzt.gov.cn/)上查阅本《指南》。

  省民政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厅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省民政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01机构职能

  02综合工作

  03社会组织管理(含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04救灾工作

  05社会救助(含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06优待抚恤

  07军休、退伍安置

  08基层民主自治

  09社区建设

  10区划地名

  11社会福利

  12社会事务(含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

  13社会工作者管理

  14人事任免

  15其它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省民政厅门户网站“福建民政”网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fjsmzt.gov.cn/)。

  (二)公开形式

  通过“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亦可在省档案馆、图书馆或本厅档案室查阅。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省档案馆、省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一)省民政厅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0591-87676192

  传真号码:0591-87676192

  电子邮箱:fjsmzt@fujian.gov.cn

  通信地址:福州市鼓东路44号福建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邮政编码:35000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出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申请人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电子版《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送交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当面送交。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配合工作人员记录申请人的姓名、年龄、职业、身份证明、通讯地址等基本要素。最后需申请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申请人提出申请,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要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政府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尽快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尽量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见“福建民政”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依法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8〕4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